質疑消防新規例未作諮詢 迷你倉特許經營商覆核敗訴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12/19 17: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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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淘大工業村迷你倉大火,引發消防處向潛在危險迷你倉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2016年淘大工業村迷你倉4級大火後,消防處向潛在危險的迷你倉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,其中一間特許經營商入稟申司法覆核,指消防之新規定不合邏輯及違憲,以及未作諮詢,要求撤銷部份通知書,法官昨(19日)頒下判詞裁定敗訴。法官指消防處具法定責任就防火事宜訂出規例,加上為免重蹈迷你倉大火的覆轍,消防處絕對有權力訂出新規例,毋須向公眾作出諮詢。

申請人明日理財有限公司,答辯人為消防處處長。入稟狀指,消防處於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間,向申請人發出6張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,要求法庭頒令撤銷其中兩張通知書,內容包括要求迷你倉內每行通道須以2.4米分隔、迷你倉頂部須預留1米空間、大廈外牆每20米須設有消防雲梯可到達的窗口等要求。申請人認為限制並不合理,質疑通道以2.4米作分隔只可延遲火勢蔓延6分鐘,效用不及於迷你倉使用30分鐘耐火物料。申請人又認為處方制訂規例時未有諮詢業界,違反《基本法》保障私有財產權及財產使用權利。

法官於判詞中指,迷你倉大火發生後,處方從中汲取的經驗而制定新規例。處方曾到申請人旗下迷你倉巡查兩次,經過多次會面及商討後而度身制定有關規例,申請人指改動窗戶有困難等說法,法官則指同一大廈內的5間迷你倉,已就同樣或類同新規例作改動,法官認為可見有關規例於技術上是可行的。

法官續指迷你倉具發生火警潛在風險是毋庸置疑,法官同意處方的做法已平衡公眾利益及人命和財物安全,包括為免迷你倉大火慘劇再發生。法官指處方於2016年底巡查共756間迷你後,發現迷你倉具發生潛在火警的危機,故處方有權制訂有關防火措施。法官同意處方於制定有關規例時,行事並非死板或過於嚴苛,反之是按個別情況作評估。

法官認為申請人提出的理據站不住腳,處方亦已就個別情況作出考慮,度身制訂新規例。法官並指消防處具法定責任制定有關新規例,毋須向公眾作諮詢。

法官又指,處方制定規例旨在預防火警及保護公眾,若因諮詢而導致延誤,將嚴重妨礙處方有效預防火警的工作。法官因此認為處方向申請人發出的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中,所制定的項目做法並非異常,而是於迷你倉大火後旨在加緊提升迷你倉防火措施,法官認為處方提出的理由是清晰及具效用,故認為申請欠理據,拒絕其司法覆核申請,兼須付訟費。

記者:林育慧